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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申报材料:(1) 公司部分产品属于汽车零部件行业,下游客户包括整车厂;(2) 公司生产中大量使用模具,而根据汽车零部件行业惯例,供应商与客户之间关于模具存在多种不同合作模式,包括委托供应商开发、单独约定模具归属于客户并单独约定销售等等;(3) 公司具备模具的独立生产能力。请发行人说明:(1) 公司与下游客户关于模具的合作模式;(2) 报告期各期不同类型模具的规模,相关模具管理方式及相关会计处理方式。(一)公司与下游客户关于模具的合作模式公司模具分为直接销售类模具,生产使用类模具和研发领用类模具三类。直接销售类模具下, 按照与下游客户的约定分为公司收取模具产品收入和模具开发收入两种模式。模具产品收入即销售商品模取得的收入,系按照客户设计图纸直接生产模具后,将模具移交客户,满足收入确认条件后,结转成本,公司该类模具销售金额较小。模具开发收入主要适用于首套模,系发行人对客户提供技术服务、生产样品进而从客户处取得的收入, 模具实物一般不移交客户,在向客户提供样品或技术文档后取得 PPAP(生产件批准程序) 验收合格协议或客户收款权利时,客户单独支付给发行人, 模具费定价主要考虑材料投入、产品生产难易程度和对模具的设计费用及加工费用等等。客户对该首套模具享有所有权,其使用权归属于发行人,因该类模具实物不转移给客户,在实物管理时须与发行人模具区分管理。(二) 报告期各期不同类型模具的规模,相关模具管理方式及相关会计处理方式1、不同类型模具的管理方式及相关会计处理方式(1) 不同类型模具的管理方式及相关会计处理方式公司模具形成主要系根据不同部门下达的需求指令进行生产或者采购,公司采购模具规模较小。模具生产或采购完成后,形成存货类模具存放至模具库,领用时根据不同部门分别做会计处理,也即模具的生产和采购都通过存货科目过渡,领用则根据领用部门和用途计入不同成本费用中。发行人依照《模具管理规定》、《模具备品库的管理》和《模具保养维修规范》 等对归属客户及发行人的模具进行管理。不同模式下模具的具体会计处理及管理方式如下:图片
(2) 直接销售类模具下, 模具开发收入的主要模式
直接销售类模具下,模具开发收入实现按照发行人研发项目管理模式和模具开发协议履行过程不同,可分为三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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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模具开发协议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以下简称“收入准则” )中规定,企业向客户承诺的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作为可明确区分商品:(一)客户能够从该商品本身或从该商品与其他易于获得资源一起使用中受益;(二)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可单独区分。根据证监会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 2 号》中 2-1 识别履约义务时商品或服务是否具有高度关联性的判断:在识别单项履约义务时,企业应判断其向客户承诺转让的商品或服务本身是否能够明确区分,以及商品或服务在合同层面是否能够明确区分。若合同中承诺的多项商品或服务之间具有高度关联性,导致相关商品或服务在合同层面不可明确区分,企业应将相关商品或服务整体识别为一项履约义务。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公司上述三种情形的模具开发均与客户签订了协议,公司已为模具开发消耗了相关资源,已收取或有权向客户收取模具费用。上述三种情形构成单项履约义务。(4) 上述不同情形的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前述直接销售类模具中客户模具开发事项相关的会计准则指引主要适用《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 2 号》,其中 2-8 定制化产品相关研发支出的会计处理解释如下:“企业为履行合同发生的成本,不属于其他企业会计准则(如存货、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等)规范范围且同时满足相关条件的,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采用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履行定制化产品客户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研发支出:若企业无法控制相关研发成果,如研发成果仅可用于该合同、无法用于其他合同,企业应按照收入准则中合同履约成本的规定进行处理,最终计入营业成本;若综合考虑历史经验、行业惯例、法律法规等因素后,企业有充分证据表明能够控制相关研发成果,并且预期能够带来经济利益流入,企业应按照无形资产准则相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研发支出予以资本化。”具体各种情形分析如下:情形一:该种情形下, 公司基于将来市场需求或者技术趋势的研判而进行的事先储备性质的研发活动, 最终形成技术成果, 虽然在研发开始之后存在部分研发成果取得收入情形,但研发过程并不单独针对收取对价产品的定制化开发,而是形成相关产品的成熟技术,公司承当相应的研发失败的风险。在此种情形下,公司并不针对定制化产品进行研发活动,而是通过内部研发活动形成技术累计或储备, 如后期研发成果能够转化为客户订单,再与客户签订模具开发协议,通过 PPAP 后,形成模具开发收入。故研发活动支出应在研发费用中归集列示, 符合会计准则要求。情形二:该种情形下,公司先与客户签订模具开发协议,通过合并在通用技术或系列产品研发活动试制出符合客户要求的样品,最终形成产品的量产。此种情况下,公司也会进行研发立项,但研发立项的目的并非仅针对签订模具开发协议收取对价的产品研发, 研发活动的主要目的是针对通用技术或系列产品技术,研发活动中包括多个研发对象,并非全部收取对价, 未收取对价的研发对象与收取对价的研发对象存在通用或共用的技术,发行人合并进行研发。例如 2022 年度中的“Φ1.8m 高强度圆锥保持架的研发与生产” 项目,该项目包括生产 1.8m 以下的圆锥保持架的各种类似保持架的研发,共领取模具支出495.35 万元,其中部分模具开发支出并不针对收取对价的研发对象,研发领料是针对该种类似产品的技术研发,形成系列产品的通用技术成果。按照监管规则的解释:对于履行定制化产品客户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研发支出,若企业无法控制相关研发成果,如研发成果仅可用于该合同、无法用于其他合同,企业应按照收入准则中合同履约成本的规定进行处理,最终计入营业成本。在此种情形下,公司单个项目研发支出的模具领用不仅应用于已签订合同,将来会确认模具开发收入的研发对象,也包括未签订合同正常进行生产研发或技术积累、储备研发的研发对象。研发活动形成的技术沉淀还可以应用于其他类似的产品,如有客户需求,还可以对应用类似的技术收取对价。由于公司的研发活动周期较长,收取对价的研发对象的支出(近似于合同履约成本)实务中与其他研发对象支出难以区分,故基于谨慎性原则和成本效益原则,实务中简化处理,直接计入研发费用,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情形三:该种情形下, 公司已掌握了相关技术,可以单独归集该项成本, 模具车间生产模具零部件或零部件组装成工序套后,生产车间直接领用相应的零部件或工序套,进行调试生产,计入制造费用, 最终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中,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